實驗室設置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18-04-26 15:07 瀏覽量:
為進一步規范實驗室管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綜合能力和投資效益,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0號)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實驗室設置的基本原則
(一) 實驗室設置必須依據教學、科研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 根據承擔任務不同,可設置不同管理級別的實驗室。實行學校、學院(系、部)二級管理體制,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代表學校宏觀管理。實驗室必須是全校多學科共用或者建立在一級學科上,嚴禁同類實驗室重復設置。
(三)實驗室的建立、調整與撤銷,必須經學校正式批準。
第二條 作為正式建制的實驗室,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充足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工作任務。
(二) 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教學實驗室生均實驗用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總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 有與完成實驗任務相配套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總值應在50萬元以上。
(四) 有相對穩定的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實驗室主任。
(五) 具有完整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和科學的工作規程。
(六) 有符合實驗室要求的防火、防盜設備和設施。
第三條 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與合并的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 因教學、科研需要新建實驗室時,由院、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充分的論證報告和籌建規劃一并提交實驗室工作委員會。
(二) 實驗室工作委員組織有關專家審核論證,報主管校長批準,方可作為“籌建實驗室”進行籌建。
(三) 籌建期滿,實驗與設備管理處組織有關專家驗收。確認達到建設目標的,由學校正式公布實驗室建制;籌建期滿未達到預期目標,視實際建設情況,給予撤銷、歸并或繼續建設處理。
(四) 對長期不能履行教學實驗任務的正式建制實驗室,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教務處提出調整、合并或撤銷意見,經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審議后,報主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
(五) 因實驗教學任務變動需要調整、撤銷或合并實驗室,由院(系、部)提出申請,實驗與設備管理處、教務處進行核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批準。經批準調整、撤銷或合并的實驗室,其所屬房屋及儀器設備有實驗與設備管理處負責統一調配。
(六) 新設置實驗室的審批和論證,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只有經批準籌建的實驗室或正式建制的實驗室才能獨立核定人員編制,核定經費,建立設備器材等財產賬戶,按實驗室有關條例進行管理。
第五條 正式建制的實驗室,為便于內部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由院(系、部)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可設立若干分室,由院(系、部)確定分室負責人,在經費分配、物資發放與管理以及人員配備等方面均不能單列戶頭,不能獨立辦理有關業務。
第六條 正式建制的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校級實驗室、院級實驗室分別由學校、院(系、部)任命實驗室主任。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