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工作規程
發布日期:2018-04-26 15:06 瀏覽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原國家教委發布的《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進一步加強我校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學校的教學質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辦學效益,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校實驗室是從事實驗教學、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技術開發的教學或科研實體,是辦好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
第三條 學校實驗室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據教學大綱完成實驗教學任務,不斷提高實驗教學水平;根據需要與可能,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生產試驗和技術開發工作,為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學校實驗室的建設,要根據教學科研任務的需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本著勤儉辦學的精神,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要做到建筑設施、儀器設備、技術隊伍與科學管理協調發展,有計劃有重點的進行,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根據教學大綱規定和學校教學計劃承擔實驗教學任務,實驗室要完善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等教學資料,安排實驗指導人員,保質保量地完成實驗教學任務。
第六條 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實驗室應當吸收先進的實驗技術、手段以及教學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實更新實驗內容,改革教學方法,通過實驗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七條 根據承擔的科研任務,積極開展科學實驗工作。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學實驗任務。
第八條 實驗室在保證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現有技術和設備條件,采取各種形式對學生開放,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技術開發,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活動。要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和分配辦法嚴格執行學校有關規定,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搞不正當的協作交易。
第九條 完成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的管理、維修、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斷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資效益。結合實際需要,積極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發揮設備潛力,不斷提高實驗裝備水平和實驗技術水平。
第十條 嚴格執行實驗室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準確無誤地完成學校職能部門布置的數據信息統計上報等各項工作。加強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結合本職工作性質,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并貫徹實施。采取在職在校學習為主派出脫產學習為輔,長短期結合等多種形式,努力提高工作人員水平,努力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有效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一條 實驗室的設置,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所建立的實驗室必須是全校多學科共用的或者是在一級學科上建立的,同類實驗室校內沒有重復設置。
(二)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項任務。基礎課教學實驗室每學年的實驗教學工作量應逐步達到23040人時數以上。
(三)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每次實驗每個學生實驗操作面積要達到2平方米以上。
(四)有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設備,有穩定、長期的經費來源,保證實驗教學任務的完成。
(五)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專職人員數主要根據實驗教學工作量和儀器設備配置情況來確定。
(六)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實驗室的建立、調整與撤銷,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審批手續,經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準。建立新實驗室的一般審批程序是:根據教學、科研的實際需要結合總體發展規劃和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由各院部(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新建實驗室論證報告書,交實驗室主管部門,進行材料初審,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形成建設意見,報學校批準后,正式實施建設計劃。建設過程中要定期進行建設效果的檢查,建設完成后,要進行驗收評估。實驗室的調整和撤銷,必須經過相應程序,否則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專業設置、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實驗項目與要求,結合學科發展方向和科研、培養人才的需要,以及考慮環境、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項、論證、實施、監督、竣工、驗收、效益考核等“項目管理”辦法的程序,由學校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規劃。
第十四條 實驗室原則上按學科、并根據實驗室性質與功能采用統管共用、共管共用、專管共用的方式設置。對于同一學科或實驗內容相近、設備配備大致相同的幾門課程應合并建設實驗室,同一學科的專業或科研實驗室可與教學實驗室合建,承擔雙重任務,充分發揮實驗室的綜合效益。為全系(部)教學、科研服務,通用精貴儀器設備,可酌情設系(部)級實驗教學中心。計算機基礎語言課、非外語專業的外語課程、電教課程等所需公共教學設施,應統籌規劃,統一設置實驗教學中心,各院部(所)原則上不獨立建設。
第十五條 實驗室的建設依計劃監督實施。其中,房舍、設施及大型設備依據規劃的方案納入學校基本建設計劃,工作人員的配備與結構調整納入學校人事計劃。
第十六條 實驗室建設經費,要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要從教育事業費、基建費、科研費、計劃外收入、各種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實驗室建設。凡利用實驗室進行有償服務的都應將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實驗室建設。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實驗室要積極申請籌建開放型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實驗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可通過校際聯合、校地聯合,也可同廠礦企業、科研單位聯合,積極引進外資和國內外先進技術設備,建立對外開放的實驗室,以適應高科技發展和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需要。凡學校已確定的重點發展的實驗室都要從人、財、物等諸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和重點保證。
第十八條 凡具備法人條件的實驗室,經有關部門的批準,可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章 體 制
第十九條 實驗室實行學校統一領導,校、系(部)二級管理為主的體制。學校有分管全校實驗室工作的校長,有行使行政職能的部門,并設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各系(部)由一位負責人主管本系(部)實驗室工作,系(部)成立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分會,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和承擔任務不同,可設置不同管理層次的實驗室。
第二十條 學校行使實驗室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是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下設實驗室管理科、設備科、設備維修科,在主管校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和協調實驗室有關的各項工作。 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落實上級的指示,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二)檢查督促本校實驗室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編報實驗室的各種統計數據,當好上級部門、領導的參謀。
(三)制定實驗室的各項管理制度,同時檢查實施效果并加以完善。協調各實驗室的工作,組織、實施實驗室評估、評比、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實驗室建設規劃、年度計劃,論證并擬定實驗室設置與布局,擬定儀器設備配備方案,執行年度采購計劃并進行投資效益評估。
(五)主管實驗室儀器設備、材料等物資,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并完善實驗設備的科學化、系統化管理體系;負責校管儀器設備的協調共用工作;主持大型精貴儀器的論證和驗收;負責實驗設備的調出、調入、報廢、報損等。
(六)協同教務處管理實驗教學,改革實驗教學,對實驗項目及相關信息,實施管理。
(七)負責實驗隊伍建設。協同人事部門一起做好實驗室人員定編、定崗、崗位培訓、考核、獎懲、晉級及職務評聘工作。
(八)協助院部共同做好實驗室儀器設備維護、維修工作。
(九)檢查實驗室安全、衛生;督促并做好有關實驗室勞動防護工作。
(十)做好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負責實驗室的具體工作。根據規模大小,可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條 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和院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分會,為研究咨詢機構。由主管校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學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實驗教學、實驗隊伍建設、檢查與獎懲、大型精密貴重儀器布局及科學管理、人員培訓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咨詢,提出建議,促進實驗室工作的改革和發展。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人,辦公室主任一名,辦公室設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其召集形式,可分為專家會議、全體委員會議兩種形式,形成有效決議需有與會者三分之二以上人數贊同方可。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要做好實驗室工作環境管理、監督和勞動保護及技術安全認定等工作。要根據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要嚴格遵守國家環保工作的有關規定,采取治理措施,制定管理辦法,不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不污染環境。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各院部或實驗室對易燃、易爆、有毒、輻射等有害危險物品要設有專庫或專門存放,并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資的管理,要按照《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所需要的實驗動物,要按照國家科委發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及各地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規定,進行飼育、管理、檢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凡是對外出具公證數據的分析測試中心等檢測實驗室,都必須進行計量認證。計量認證工作應按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逐級傳遞計量標準,定期檢驗,以保證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實驗結果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要實行科學管理,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除學校統一制定各種管理規章制度外,各實驗室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和技術操作規程等。要逐步采用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手段,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物資、經費、環境狀態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實驗室情況的準確數據,做好實驗室檔案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要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要定期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狀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建立實驗室的評估制度。定期對實驗室的各項指標及工作進行綜合性的評價,以便交流信息、總結經驗、表彰先進、促進各項工作的提高。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各院系、專業辦學條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員及職責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實驗室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明確職責,認真搞好實驗室工作,刻苦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本校的實驗室主任均由學校下文聘任或任命,應選聘具有高級職稱、年富力強的學科(學術)帶頭人擔任(兼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主任,按上級規定報請有關主管部門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條 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范圍是:
(一)主持實驗室的日常工作,對本室的人、財、物進行合理調配,帶領全室人員努力完成教學、科研、科技開發、對外服務和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的任務。
(二)制定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
(三)根據教學大綱要求,組織制定實驗教學計劃,編寫或優選實驗教材和實驗指導書,按照計劃組織實驗教學;
(四)根據本室承擔的任務,組織編報實驗材料、儀器設備計劃;
(五)貫徹、落實有關文件精神,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實驗室的科學管理;
(六)負責對本室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工作。領導并組織本室人員完善實驗室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及時吸收科研和教學新成果,改革教學方法,精選、更新、設計實驗項目,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和實驗技術水平;
(七)負責本室精神文明建設,抓好工作人員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八)定期檢查、總結實驗室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積極開展評比活動等。
第三十六條 高級實驗師(或高級工程師)主要職責范圍:
(一)在實驗室主任領導下,負責實驗室教學、科研的實驗技術工作或承擔實驗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
(二)承擔編寫實驗教材(指導書)、制定較高水平的實驗方案,設計較高水平的實驗裝置,解決本專業實驗技術上的重要問題,開設新的實驗項目等任務,改革創新實驗手段,提高實驗課的教學質量。
(三)負責指導本學科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與功能開發工作,制訂其操作規程及有關技術文件。
(四)熟悉本學科實驗領域國內外學術、技術動態,為本室提供學術和技術指導,指導研究生的實驗技術工作,承擔下級實驗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提高等工作。
(五)協助實驗室主任不斷提高實驗室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 實驗師(工程師)職責范圍:
在實驗室主任領導下,在上級技術人員指導下,負責實驗室教學及科學實驗的技術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承擔本專業實驗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實驗方案,設計實驗方法、選定儀器設備、分析處理實驗數據,編寫實驗教材指導書等有關實驗技術文件,組織做好實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指導學生實驗,記錄實驗教學情況,批改學生實驗報告并同任課教師一起評定學生實驗課成績,作出實驗工作小結。
(三)根據工作需要,負責設計、研制、改進實驗裝置等技術工作,解決研制過程中的各種技術問題,參加科研活動。
(四)擔負本學科大型精貴儀器設備的調試、使用鑒定、檢修等全面技術、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下級實驗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工作。
(六)協助指導研究生實驗。
第三十八條 助理實驗師(助工)主要職責范圍:
在實驗室主任領導下和上級技術人員指導下,輔助完成教學實驗和科研中的技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擔任某一項實驗的組織工作,指導學生進行實驗,批改學生實驗報告,分析處理實驗數據,協助實驗師不斷改進實驗內容,提高實驗質量。
(二)負責一般儀器設備的驗收、調試、校檢、維護和使用工作,并協助實驗師安裝、調試和校檢大型精貴儀器設備,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儀器設備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
(三)在實驗師的指導下,擔負有關實驗裝置的部分設計和改進工作。
(四)協助實驗師制定有關實驗規程,整理有關實驗資料以及常用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輔助實驗師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 實驗員主要職責范圍
在實驗室主任領導下,在上級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承擔教學、科研的輔助性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有關教學、科研實驗的基本原理與技術知識,熟悉基本儀器的性質、應用范圍與操作方法,掌握常用材料、藥品等的性能,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實驗技術水平。
(二)認真做好教學和科研實驗準備工作,如:實驗項目的備料、聯系加工、領、購實驗用儀器、工具、器皿、模型等,發現問題及時反映給上級技術人員處理。
(三)負責一般儀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管理,擔任部分實驗裝置的設計和改進工作。
(四)在上級技術人員指導下,參加教學和科研實驗,負責儀器設備操作、整理數據、計算、繪圖和編寫報告等技術工作。
(五)管理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和低值易耗品等。
(六)完成實驗室主任所分配的行政、事務等工作。
第四十條 實驗室技術工人主要職責范圍:
實驗室技工在實驗室主任領導下,在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從事試驗、安裝、維修、調整、保養等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掌握本實驗有關儀器設備的牌號、性能、原理、結構,做好儀器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工作。
(二)在實驗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根據教學和科研實驗的要求,制造安裝有關實驗裝置、教具、模型以及其它實驗準備工作。
(三)努力掌握本專業有關的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在實驗過程中協助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指導學生操作儀器、設備。
(四)承擔本實驗室的加工制作任務。
(五)經常搞好實驗室的清潔衛生、安全工作以及承擔實驗室主任分配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六)定期對儀器進行清點、檢修、擦洗工作。
第四十一條 實驗室保管員主要職責范圍:
(一)負責儀器設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耐用工具的領取、保管、維護、支出、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按學校統一要求,對保管的物品進行詳細登記建帳,保證帳、物、卡相符,領、支相抵。
(三)嚴格公用物品的進出、還借手續,嚴格執行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設備、器材損壞、丟失,及時協助主任查明原因,嚴防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要做到儀器、實驗材料等物品分類定位存放,文明整潔,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事故等工作。承擔一部分普通儀器的修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實驗教師主要職責范圍:
(一)根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制定實驗課計劃,編寫實驗指導書,承擔實驗教學任務,指導學生實驗,評閱實驗報告,并進行考試、考查。
(二)檢查實驗的準備工作,對全部實驗儀器設備提出必需的條件與要求,保質保量地按時開出實驗。
(三)參加開出新實驗和試制新儀器設備的工作,參與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調試、使用和開發等工作。
(四)進行實驗教學研究工作,了解國內外實驗教改動態及新的實驗技術,設計新實驗、新工藝,積極指導學生科研小組活動。開展教改活動,提高實驗教學水平。
(五)協助實驗室主任做好本室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參加實驗室建設和規劃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類人員要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講究實效,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十四條 我校各類專職實驗技術人員的編制根據學校有關文件來確定。
第四十五條 在實驗室中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工作人員,可參照國家教委(88)教備局字008號文件《高等學校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等級和標準的暫行規定》,根據我校《保健津貼發放辦法》,經職能部門審核批準后,在嚴格考勤記錄制度的基礎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六條 實驗室各類人員的職務聘任、級別晉升辦法,根據實驗室的工作評價和本人的工作實績,按照國家和本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定期開展實驗室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檢查、評比活動。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章失職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進行批評教育或有關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院(系)要根據本規程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制定出各項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