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做好高層次創業人才引進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培育一批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和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引進和培育高層次創業人才,旨在滿足國家級高新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雙創示范基地和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以及智慧島等(以下簡稱各類園區)人才需求,按照項目帶動、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突出指導性、針對性、實操性,不拘一格引進高層次創業人才。
第三條 高層次創業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宏觀指導,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和各類園區按照職能承擔和落實相應工作。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省委人才辦會同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人社廳、省財政負責遴選省級重點創業人才及其創業項目,協調落實支持政策。
第五條 省轄市組織部門會同科技、發改、人社部門,制定實施本地區的創業人才引進計劃,負責遴選本地區重點創業人才 及其創業項目,協調落實支持政策。
第六條 各類園區是引進和支持人才創業的的主體,具體實施高層次創業人才的引進工作,并為他們提供創業服務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引進標準與程序
第七條 高層次創業人才是指以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的形式來各類園區投資創業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或團隊。引進高層次創業人才應符合《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及支持辦法》規定的標準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首次在各類園區注冊創新型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個人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于100萬元(含技術入股);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技術成果國內外領先或填補國內空白,能夠引領我省相關產業發展的高層次人才;
(三)具有海內外自主創業或行業領軍企業的中高層任職經歷,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有較為豐富的科技成果轉化、企業經營管理和市場開發運作經驗的高層次人才;
(四)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主要創辦者、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獲得者等。
第八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業人才所創辦企業依法經營,無不良記錄,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納稅記錄,具備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場前景。
第九條 符合所在地高層次創業人才引進政策的,各類園區可自主引進。擬引進高層次創業人才需省級層面支持的,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明確市級層面可以解決的支持事項,提出需省級層面支持事項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符合《河南省“一事一議”支持高端人才實施辦法》引進條件的,根據管理權限報省委人才辦協調解決。
第十條 引進高層次創業人才可采取個別引進、集中引進、自主引進等方式。若為“柔性”引進,須保證每年在各類園區累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十一條 鼓勵各地出臺市場化引才激勵政策,鼓勵市場主體、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推動引才方式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
第十二條 引導各類園區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人才測評、咨詢、獵頭等高端業態,提供人才引進、測評、培訓等全方位服務。
第十三條堅持人才合理有序流動,規范引才,杜絕省內各類園區之間挖搶人才,杜絕違規引進人才,不鼓勵、不支持從省內其他單位挖搶人才。
第四章 人才待遇保障
第十四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業人才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各園區積極幫助高層次創業人才對接海內外市場,利用當地資源、市場、政策優勢實現優化配置,引導各類金融機構、風投機構,評估機構等創新創業要素向高層次創業人才傾斜;
(二)支持高層次人才創辦企業培育成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對入庫企業和首次入選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獎勵;
引進高層次人才創辦企業在滬深交易所首發上市的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第十五條 高層次創業人才所在各類園區在金融、土地、廠房等方面,出臺相應支持政策,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業人才符合《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及支持辦法》條件的,組織、人社、國資等部門按“綠色通道”7個工作日完成認定工作,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在人才公寓、配偶安置、子女入學、出入境、醫療保健等方面享受相應支持政策和待遇。各類園區可給予相應的配套支持。
第十七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業人才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中原英才計劃”相關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河南省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引進工作細則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