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決策部署,強化戰略科技力量,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推進河南省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實驗室的預備隊和我省各類創新基地的先鋒隊;應當聚焦國家戰略目標和我省重大戰略需求,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形成高層次人才匯聚、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研設施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全鏈條、開放式創新高地,成為推動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引擎。
第三條 省實驗室建設應當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可以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整合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龍頭企業等力量,形成以省實驗室為核心主體、各類優質高端創新資源協同合作的創新格局。
第四條 省實驗室建設堅持“省級政府主導,市級政府或部門(單位)主建,成熟一個、建設一個,優勝劣汰、有序進出”的原則。
第五條 省科技創新委員會負責統籌省實驗室規劃布局,省政府負責批準省實驗室啟動建設。
省科技廳是省實驗室的業務指導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省實驗室運行的服務、指導和監督,協調落實支持政策,并會同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
省實驗室所在的市、縣級政府應當聯動支持省實驗室建設,做好基礎建設、經費投入、政策配套、條件保障等工作。
牽頭建設省實驗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是省實驗室的依托單位,應當在頂尖人才引育、科研條件建設、高質量戰略任務承接、科研經費支持等方面給予重點保障。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揮作用,統籌行業內優勢創新力量積極支持和參與省實驗室建設。
第六條 省實驗室經省政府批準后啟動建設,建設期5年。建設期內,政府給予穩定經費支持;建設期滿后,根據績效評價情況給予后補助支持。
第七條 強化多元投入,對省實驗室實行省、市、縣三級聯動,一事一議給予支持。鼓勵各級政府引導基金支持省實驗室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鼓勵省實驗室依法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接受社會捐贈及資助等方式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第八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在建設重大基礎研發平臺、承擔重大科技專項、匯聚高層次創新人才等方面對省實驗室給予支持。
第二章 布局與組建
第九條 省實驗室通過“省級層面設計布局”和“地方政府主導創建”等方式組建。省實驗室建設應當積極統籌利用各地和相關創新主體現有的科技創新資源和條件設施。
省級層面設計布局:按照“戰略急需、國內一流、交叉融合、特色鮮明、支撐產業”的原則,綜合衡量創新資源基礎、產業優勢、保障能力、政策環境、協調發展等因素,加強統籌規劃,擇優整合相關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自上而下主動布局建設省實驗室,提升我省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的能力。
地方政府主導創建:圍繞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創新需求,支持各地政府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托國內外優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龍頭企業等,自下而上積極申建省實驗室,集聚全省創新資源,突破核心關鍵共性技術,為產業發展提供創新支撐。
第十條 省實驗室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相關領域的國家級研發平臺,具備省實驗室建設所必需的科研集中用房及科學基礎設施,有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和保障機制,能夠開展跨學科、大協同攻關。
(二)研究方向和領域具有明顯的優勢或特色,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和地方重大發展需求,符合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趨勢,有能力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研任務,開展的學術研究達到國內學科領域一流水平。
(三)具備集聚國內外創新人才資源的能力,擁有一批國內外同行認可的領軍科學家、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和研究團隊、技術骨干。
(四)具有符合科學規律的新型管理體制和新型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省實驗室啟動建設程序如下:
(一)省實驗室由依托單位或承建市級政府組織編制籌建方案,提出理事會組成、學術(咨詢)委員會組成和實驗室主任建議名單,經專家論證后報省科技廳。
(二)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省實驗室籌建方案進行咨詢論證和現場考察,形成論證意見,指導修改完善后報省政府審批。
省實驗室應當在省政府批準啟動建設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建設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年度預算等內容,經學術(咨詢)委員會審議、理事會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備案,作為省實驗室績效評價和省級財政投入的依據。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省實驗室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理事會是省實驗室的宏觀管理與領導機構,由省、市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托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領域的著名科學家、企業家等組成,負責審議省實驗室發展戰略、機構設置、主任提名、經費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理事會應當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省實驗室主任由具備一流學術造詣和優秀資源整合能力的同領域國內頂尖科學家擔任,由省政府批準聘任,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省實驗室主任每年為省實驗室累計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負責省實驗室日常運作和管理的實驗室副主任,必須全職全時在省實驗室工作。
第十三條 學術(咨詢)委員會是省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任由相關領域著名科學家擔任,一般為院士;委員由國內外知名科學家、戰略專家、企業家組成。學術(咨詢)委員會主要負責指導和把握省實驗室科研方向、學術布局、重大研究任務與目標等學術問題。
學術(咨詢)委員會主任由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四條 省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咨詢)委員會主任等核心人員,因個人原因、重大工作失誤或違約違規等情形,無法繼續履職的,由依托單位或承建市級政府提出調整初步意見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按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省實驗室應當建立健全制度體系,明確重大管理決策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序、監督機制、責任機制,制定理事會、學術(咨詢)委員會章程和科研管理、資產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六條 省實驗室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涉及核心技術及國家安全重大事件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按程序報省科技廳審批,慎重發布。凡涉及省實驗室更名、理事會重組、主要研究方向變更等重大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按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省實驗室應當健全科學嚴謹的科研倫理審查制度,強化科研倫理的專家評估、審查、監督、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有效應對生命科學、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帶來的科研安全與倫理風險。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開展與病原微生物相關的科研活動應當在具有相應生物安全防護等級的實驗室進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 省實驗室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常態化管理,對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九條 省實驗室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對照建設實施方案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經理事會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省實驗室實行任務導向、交叉融合、協同攻關、開放共享的新型運行機制,鼓勵省實驗室以獨立法人形式運行。
第二十一條 省實驗室應當創新科研項目的形成機制和組織方式,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凝練部署重大科學任務,組織開展前瞻性、原創性、集成性科學研究和科技攻關,開展跨學科、大協作的科技協同攻關。
第二十二條 賦予省實驗室科研項目自主立項權。省實驗室應當建立科學規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項管理機制,自主立項項目經理事會審定后報省科技廳備案,視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由省實驗室履行管理職責、自主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實驗室實行以重大任務為牽引的首席科學家制。首席科學家負責重大科研任務的組織實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的總體推進,賦予其組建科研團隊、確定內部協作模式和激勵機制、經費使用等自主權。
第二十四條 省實驗室應當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勵機制。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用人機制,實行項目管理,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動態調整、能進能出。實行與科研人員科研能力和貢獻相稱的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進入省實驗室,加強青年科研人才和科研后備力量建設。
第二十五條 省實驗室應當構建開放協同互動發展機制。注重與國內外具有創新優勢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龍頭企業以及各類科技創新機構(組織)開展合作與共建,采取科研合同、揭榜攻關等多種科研新模式,形成“強核心、多基地、大開放、大協作、網絡化”的創新格局。
第二十六條 省實驗室應當建立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支撐等環節,探索與績效掛鉤的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強化對科技型企業、公共技術平臺等的科技供給。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按照“長周期、重引導、促發展”的原則,建立符合省實驗室特點和規律的績效評價機制。落實“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的科技評價制度改革政策,實行“代表作”制、“標志性成果”制、“里程碑式”考核等多種方式,著重考核國際一流人才引育、標志性成果產出和建設實施方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每5年為一個周期,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年度自評。采用信用制方式開展,省實驗室每年根據建設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任務,逐項進行對照并開展自評,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將上年度自評報告和當年資金使用明細預算報省科技廳、財政廳。省科技廳、財政廳根據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核實,并將自評情況作為當年省財政支持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中期評估。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根據省實驗室建設實施方案開展中期評估。中期評估于建設期的第三年年底開展,主要是對省實驗室各項工作和取得的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實驗室,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撥付下一年度省財政支持經費。
第三十條 期滿考核。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根據省實驗室建設實施方案開展建設期滿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給予一定的績效獎勵;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視情況追回省財政撥付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