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7年修訂)
根據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于調整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的通知》(教資字〔2010〕15號),在《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0年修訂試行)》的基礎上,經研究,制訂《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7年修訂)》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從2017年4月1日起,我省申請高等學校、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的體檢均執行此標準,以往的體檢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廢止。
2017年3月9日
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2017年修訂)
第一條 各種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治療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或經藥物治療達到此范圍內者,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除外)。
第四條 結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嚴重支氣管擴張、嚴重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各類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第七條 各種腎臟疾病伴有腎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第八條 糖尿病伴心、腦、腎、眼及末梢循環等其他器官功能嚴重受損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甲亢伴嚴重凸眼且治療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各型嚴重人格障礙、難治性強迫癥、癔癥等神經癥、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一條 各種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十二條 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三條 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美術、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崗位。
第十四條 兩耳聽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礙發音,不合格。
第十六條 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經手術治愈者除外)。
第十七條 嚴重跛行步態,著裝后脊柱嚴重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致功能障礙,不合格。脊柱側彎大于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 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腭裂及其手術后遺癥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殘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十九條 對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體、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球菌)(后兩項指婦科)檢查項目,陽性為不合格;呼吸系統疑似癥狀者需做胸片檢查。
第二十條 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體檢結論分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本體檢標準從2017年4月1日起試行,以往的相關體檢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廢止。